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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5/4/22

(五)专项资金保障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水平明显提高。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建立了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保证了资金到位、管理民主、收支透明。在投入上,较好地坚持了“农民自愿、政府规划、部门配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在管理上,全面实行了公开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县级财政报帐制、竣工结算审计制、资金公示制,做到了资金使用高效,有效地提高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对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示范导向作用,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发动不深入,群众筹资投劳难。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宣传发动不够深入。三个有项目的乡镇(街道),大多局限于对项目区的群众进行宣传,缺乏广度,导致广大群众,甚至包括部分村组干部对农业综合开发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不了解、不重视、不积极,给农业综合开发的实施带来了一定难度和阻碍。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群众筹资投劳难和土地调整难度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年富力强的农民外出务工,留守的大多是年老体弱者,可支配收入非常低,劳动能力不高,造成了村级筹资投劳难以落实;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宣传发动不到位,群众在主观上对农业综合开发不够支持,阻碍正常施工。

(二)项目规划不科学,资金整合不给力。项目规划缺乏统筹,实施区域零散,成片规模开发不明显,没有让项目区群众、村组、乡镇很好地参与到规划中来,从而导致有断头路、断头沟的现象存在,致使群众不支持,参与投资投劳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整合力度不够,出现“单打独斗”的现象,在投入总量上没有统筹好各类涉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从而不能发挥涉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化。

(三)工程效益发挥不好,主导产业不突出。由于受投资标准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效益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项目区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基本上处在“治水”的初始阶段,土地最大产出率还没有真正发挥,农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链不长,有的也只是处在初加工状态。总体来看,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还是处于低水平、低效益的状态。同时,虽然项目区内产业结构也发生调整,但优势主导产业不突出,难以形成品牌效益,区域性整体竞争力不强。

(四)管护机制不完善,功能发挥不充分。三分建七分管,管护是关键。但从调研情况来看,重建轻管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缺乏严格的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存在受益群众、受益村组和所在地政府都能管,但都不管现象。二是管护主体不明确。由于宣传不到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有的及时做好了产权移交,有的没有及时移交,从而导致“不明管护主体”的现象存在。三是专项管护维修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一些项目区工程设施年久失修,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发动,调动群众积极性。要多形式、多层次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目的、意义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对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性,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其接受、认可和自觉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的实施。

(二)完善项目规划,整合涉农资金。围绕我县三大功能区定位,结合全县“烟、芋、薯、畜、林”五大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提前谋划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和集中科技推广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好项目库,择优申报项目。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在规划中,要让项目区群众、村组、乡镇(街道)全程参与规划工作,要针对农民的需求,选择科学实用的规划方案。同时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同其他涉农资金进行有效整合,向投资整体要效益。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用途不改、各有其账、互相配合、统筹安排”的原则,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粮食生产、水利建设等其他涉农资金实行捆绑使用,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投资效益。

(三)注重后期管护,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增强群众管护意识,注重宣传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区别以及项目建成前后的效益对比,用事实增强群众的管护意识,在项目区形成一个管护工程的良好氛围。二是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明确项目运行管护条款,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及时明确管护责任主体,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办理项目移交并落实好管护责任,形成管理维护的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创新管护模式。针对项目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道路、排水沟、水池等公益设施的管护模式,可对公益性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探索承包给个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进行管护,确保管护效果。

(四)加强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县级报账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坚持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帐专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二是要加大监督力度。继续实行竣工结算审计制、资金公示制等制度,在项目建设的前、中、后期,都要公示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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