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实施〈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细则》。我县的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细则第二条规定,“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或任职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