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上级下拨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等,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境内市属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返还给自治县的利润或资源补偿费,不抵减上级对自治县的补贴,作为经济建设资金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和管理属于自治机关自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支持金融事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自治县境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和拓展业务;促进信贷担保中介业发展;自治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应主要通过在自治县内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下达或分配财政借款、专项资金、上缴资金额度及各种债券和指标的照顾以及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县实际,自主制定并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资金和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的照顾。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重视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建立健全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机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特别扶持的照顾。自治县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享受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学校布局,办好寄宿制中小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倡导尊师重教,强化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自治县鼓励境内外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合作办学。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健全科技普及、服务和支援体系,促进技术创新。
自治县发展科普事业,提高公众科学素养。建立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基金,大力扶持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表彰、奖励与知识资本化等激励制度。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执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根据实际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发展先进文化、民族特色文化事业,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图书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扶持发展民族民间艺术,重点做好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机制,尊重和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和研究。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自治机关重视档案事业,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纂。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完善新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着力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积极发展民族传统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的研究、防治和初级基本卫生保健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监督机制,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卫生等的监管,构建行业安全生产体系。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卫生专项经费补助。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加强殡葬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序推进殡葬改革。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发展体育事业和福利事业,积极推进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培养体育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体育事业、福利事业和体育产业、福利产业。
自治县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除中央分成部分外,全额用于发展自治县的体育、福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廉租房保障、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
自治县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鳏寡老人、残疾人、特困老人和孤儿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