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对累计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村(居)委会主要干部,以及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政策等方面的照顾。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专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干部与人才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把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健全干部、人才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自治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重视人才的培养,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参加各项事业的建设,并为他们提供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
自治机关部门与乡(镇)干部职工,在同一职位或同一地方任职时间较长的,实行交流或轮岗。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自治机关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内,自主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治县鼓励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术培训机制,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技能培训,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经纪人,造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人才队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出务工农民返乡投资、创业。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及生活补贴、奖励等支出。
自治机关鼓励外地的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并给予优待;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奖励;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特殊任务的干部职工,待遇可以从优。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境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谐团结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建设自治县。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境内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关心县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境内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每年11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1天。自治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自治县成立纪念活动。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面的具体事项制定单行条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条例的解释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