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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实施《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4/28

宣誓位应当设置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提示板或者显示屏。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主持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用普通话主持和宣誓。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退场,不得随意走动,会场保持肃静。

第十二条 宣誓人宣誓时,宣誓人着正装步入主席台前部居中位置站定,由主持人逐一介绍,宣誓人礼毕,等待宣誓。

宣誓人步行至宣誓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定,准备宣誓。

单独宣誓时,主持人宣布“请宣誓”后,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宣誓本,右手举拳,以普通话诵读誓词,诵完誓词后报:“宣誓人:XXX”。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宣布“请宣誓”后,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宣誓本,右手举拳,以普通话领诵誓词,诵完誓词后报:“领誓人:XXX”;宣誓人右手举拳,左手自然下垂,跟诵誓词,跟诵完誓词后,统一报“宣誓人”,并按宣誓排位顺序依次报宣誓人姓名。

宣誓结束,主持人宣布“宣誓完毕”, 宣誓人退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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