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位应当设置宣誓台,台面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台旁适当位置挂放宣誓誓词提示板或者显示屏。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主持人和宣誓人应当着装整洁、端庄,用普通话主持和宣誓。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出席会议的人员不得退场,不得随意走动,会场保持肃静。
第十二条 宣誓人宣誓时,宣誓人着正装步入主席台前部居中位置站定,由主持人逐一介绍,宣誓人礼毕,等待宣誓。
宣誓人步行至宣誓位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定,准备宣誓。
单独宣誓时,主持人宣布“请宣誓”后,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宣誓本,右手举拳,以普通话诵读誓词,诵完誓词后报:“宣誓人:XXX”。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宣布“请宣誓”后,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宣誓本,右手举拳,以普通话领诵誓词,诵完誓词后报:“领誓人:XXX”;宣誓人右手举拳,左手自然下垂,跟诵誓词,跟诵完誓词后,统一报“宣誓人”,并按宣誓排位顺序依次报宣誓人姓名。
宣誓结束,主持人宣布“宣誓完毕”, 宣誓人退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