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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实施《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细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4/28

 

(2016年3月3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结合县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或任职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选举、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选举后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副局长、副主任和直属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

(六)县人民法院任命的工作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队长、副队长。

(七)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队长、副队长。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选举后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场接受颁发任命书的,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未当场接受颁发任命书的和县人民法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组织。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未当场接受颁发任命书的和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由当次全体会议主持人主持。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由当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持人主持。

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副县长主持。

县人民法院组织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主持。

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主持。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当选结果公布之后、大会闭幕之前举行。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当场颁发任命书后、会议闭幕之前举行。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在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第八条 宪法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当次宣誓人数为一人时,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当次宣誓人数为二人及其以上时,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主持人可以在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指定一人领誓,或者在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

第九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地点为大会全体会议会场。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地点为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会场或者独立的宣誓厅(室)。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的宣誓仪式地点由各机关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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