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民族委员会
(一) 机构性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民族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职能职责。
1.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综合性法律、法规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查和视察。
2.研究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3.拟订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综合性的议案。
4.拟订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
5.初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6.负责依法治县方面的相关工作。
7.承办属于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8.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9.对法制民族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
10.负责或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11.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12.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13.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法制民族专业(行业)组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研、检查和视察等工作。
14.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法制民族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5.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他们对法制民族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16.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工作。
17.办理市人大有关专工委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下设机构。
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民族委员会办公室(由原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工作委员会改建),为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民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法制民族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各种会议的文秘、会务工作;为法制民族委员会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提供服务;开展调查研究,为法制民族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负责与法制民族委员会有关的公务接待、信访、联络等工作。